江苏: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日期: 2023-06-2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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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关于做好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的意见》,从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风险形势会商研判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三个方面提出要求,旨在健全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形成分类监测预警和综合监测预警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逐级报送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监测预警水平,建设较为完备的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化平台,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完善日常分类监测预警。各级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要针对自然灾害种类和特点,完善本部门专业监测站网布局,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要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扫除监测盲区;要加强地质、水文、海洋、病虫害、森林火险、气象、地震等监测预警制度体系建设,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健全应急监测预警。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涉灾部门要组织专门监测队伍和装备,针对重点区域采取多手段的应急加密动态观测,及时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监测部门要保持紧密沟通,明确应急救援现场监测预警供需,对救援现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提供及时有效的短临预报和分析判断。
构建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以现有资源为基础,加快推进本地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上、下级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形成具备全要素综合监测、综合风险评估、灾害预警、灾害态势智能分析的监测预警技术支撑系统。各涉灾部门要全面落实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分期分批将气象、地震、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有序有效接入本级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化平台。
强化人才技术支撑。各级涉灾部门要充分依托和整合现有事业单位的人才、技术优势,优化业务定位,逐步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获取、风险研判、产品服务等核心业务技术能力。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专家咨询队伍,发挥好专家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识别、评估、研判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的咨询和研究论证作用。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和气象信息员的作用,提高基层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风险形势会商研判制度
建立自然灾害风险形势研判评估制度。各级涉灾部门要建立多部门、专家团队等多方参与的灾害形势会商机制,在汛期、季节转换期、森林防火期等重点时段,采取书面、会议、灾害现场召集等方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影响范围、损失和影响等开展综合研判评估,并制作监测预警形势分析产品。各级涉灾部门监测到风险或灾害可能或即将发生进行预警时,要对次生和衍生灾害提出分析判断,必要及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确保监测预警的准确性。
建立重特大自然灾害快速综合研判机制。各级涉灾部门要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跟踪监测研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综合监测、研判、发布预警信息,快速评估灾情并不断更新,必要时,增加会商频次。
建立自然灾害风险预警信息产品报送机制。各级各部门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产品,要及时报送同级应急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并按照适时、逐级的原则,报送对应上级灾害管理部门。
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实行自然灾害分级预警。各级涉灾部门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结果开展分级预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四级(一般)、三级(较重)、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发布自然灾害预警的涉灾部门应根据灾害发展态势,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和相关涉灾部门。
统一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提高预警信息履盖率,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丰富和拓展发布渠道,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做好防范常识的提示;进一步整合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和资源,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效率;各级涉灾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签,通过各级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
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各地各涉灾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各专项预案之间的衔接,科学制定响应级别和工作方案,细化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措施,健全多部门前后方应急联动机制,有效做好救援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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